論美國訴訟外醫療紛爭處理之歷史發展經驗 661 第一、第二與第三波的醫療糾紛危機 (Liang & Ren, 2004: 504; Mello, 2006a: 1)。醫療糾紛危機的出現,對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增 添了許多不可預期的風險,尤其,加州可以說是一九七〇年代第一 波醫療糾紛危機的重災區,許多加州醫師在1975 年面臨近四倍的 保費調整,如此驚人的漲幅引起媒體的高度關注,並激發加州醫師 團體的政治動員。13 最終,加州政府於1975 年9 月23 日簽署歷 史性的醫療傷害補償改革法案 (The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of 1975; MICRA),成為各州政府應對醫療糾紛危機的 先驅性嘗試,具體並包含對非經濟損失設置賠償上限 (cap on noneconomic damage)、限制原告律師可從勝訴中獲得之費用 (limit on plaintiff lawyers’ contingency fees)、縮短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權利 消滅時效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要求原告於90日前預示提告 意願 (a 90-day notice of intent to sue),以及允許被告分期給付 (periodic payments of jury awards) 等改革措施 (Kersh, 2006: 46; Liang & Ren, 2004: 505; Nelson et al., 2007, 262-263)。14 自MICRA實施以來,醫療糾紛法制改革持續被美國社會所熱 烈討論,其中曾引發學界討論的改革方案多達數十種。美國醫療法 律與政策學界一般將這些改革方案區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大體延續 MICRA的立法理念,以降低原告興訟頻率與賠償額度為政策目標; 第二類的改革方案則涵蓋其他試圖提升訴訟品質的政策倡議,同時 也包含各種嘗試迴避,甚至完全取代侵權行為訴訟 (tort litigation) 之替代性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本文整理1995、2004與2014年三篇 美國醫療法與政策領域代表性文獻對第一類改革方案之類型化整 13 參見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ociation website, the History of MICRA webpage, https://www.cmadocs.org/micra/about 14 Cal. Civ. Code 8 3333.1 to 3333.2.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