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60 歐美研究 中涉及訴訟外紛爭解決之部分,具體討論協商、調解、仲裁與審判 前篩選等政策選項之歷史演進軌跡與運作成效。最後,本文第肆節 將以上述分析為基礎,嘗試比較臺美兩國訴訟外紛爭解決制度發展 軌跡的雷同與差異,以從中思考美國經驗對我國醫療糾紛改革之未 來方向,是否能帶來什麼樣的新思考方向或改革契機。 貳、美國經驗之歷史背景:醫療糾紛危機之興起與回應 訴訟外紛爭解決,是美國各類醫療糾紛法制改革 (medical malpractice reform) 的常見主題,而美國社會自一九六〇年代以來就醫 療糾紛法制改革的諸多討論,絕大部分又可以被理解為對醫療糾紛 危機的回應 (Mello et al., 2003; Robinson, 1986; Studdert et al., 2004)。所謂的醫療糾紛危機,並非指醫療糾紛數量的成長,而是指 醫療責任保險之保費 (medical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premium),基於不明原因於短時間內大幅飆漲之現象 (Kersh, 2006: 44-49; Mello, 2006b: 8-12)。在美國,為了分攤執業過程中因為醫 療執業失當 (medical malpractice) 而衍生之侵權行為責任風險,醫 療院所與醫師普遍會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甚至成為在某些州執業之 先決要件。此一制度在歷史上曾數次出現保費快速上漲之現象,但 直到一九六〇年代末,才因為對特定專科之影響,而一躍成為受到 廣泛關注的公共議題 (Kersh, 2006: 45)。12 自此開始,美國分別在一九七〇、一九八〇與二〇〇〇年代初 期,歷經了三次醫療過失責任保費飆漲的時期,學者分別將之稱為 12 Kersh引用Neal C. Hogan 2003年的著作,指出「突然間,『醫療執業失當變成 一個高度戲劇性的話題,而此一話題所涉及的每一個角色,包括醫院、醫師,甚至 病患,似乎都有扮演壞人而可以被指責的地方』」(轉引自Kersh, 2006: 45)。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