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58 歐美研究 委員制度 (張嘉訓等人,2014),另外臺中地方法院亦於2012年針 對法院調解,發展出臺中地院醫療糾紛調解試辦計畫 (陳學德, 2014),除仿效新北納入醫法雙調委,並加速鑑定時效,使當事人可 選擇先鑑定再調解,此一經驗引發學界與實務界廣泛討論,嗣後也 獲得其他縣市關注與仿效。8 呼應上述針對調解/調處程序的改革努力,衛生福利部也針對 新進人力最為短缺之婦產科,自2011 年起推動鼓勵醫療機構辦理 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針對「已依……專業基準施予必要 之……措施,仍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死亡或符合……中度以上 障礙之生育事故事件」(衛生福利部,2012),在醫病雙方達成協議, 同意由機構給予病方金錢或其他協助後,由政府給予機構一定經費 補助作為鼓勵。依據衛生福利部之評估,此制度實施後司法鑑定案 件數大幅減少,反映整體醫療訴訟量之降低,婦產科住院醫師之招 收率也有顯著回升,衛生福利部於是進一步將該試辦計畫法制化, 於2015年推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立法,並自2016年起施行。9 對病人安全理念和訴訟外紛爭解決的強調,其實並非我國獨有 的發展,例如對我國醫療體系有廣泛影響的美國,醫糾ADR 的使 用早已十分普遍,包括傳統商務領域常見的協商 (negotiation)、調 解 (mediation)、仲裁 (arbitration),以及醫療糾紛領域獨有的審判 前篩選 (pre-trial screening) ,都是美國社會近年在面對醫糾問題時, 8 相關媒體報導,參見張文祿 (2013)。受相關經驗啟發,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也於 2016年聯合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針對刑事醫糾案件,讓 檢察官收到起訴時,得轉介民眾申請地方衛生局調處,並適時加入第三方專家意見, 作業時間以90 天為原則,第一次會議須在45 日內召開。計畫內容,參見衛生福利 部醫事司 (2019);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2017)。 9 參見衛生福利部 (2015)。本法並將救濟範圍變更為「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 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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