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 歐美研究 因果說明一定程度的客觀性,而這是定律和理論所做不到的,就好 比雷射公司每年花了大量的錢做無數的測試,以確保想要的結果能 達成,而沒有什麼是比這更好的保證了 (Cartwright, 1983: 3)。 物項實在論其實是標準的科學實在論和經驗主義反實在論的 折衷方案,主張者雖接受了反實在論者的信條:我們不需要相信科 學理論的真實性,但仍堅持不可觀察物只要能透過科學實驗的操 作,建立因果說明,我們便有理由可以相信其實在性 (Clarke, 2001)。然而,反實在論者仍可主張,科學家所接受的因果說明可以 只具有經驗適切性 (empirical adequacy),而不必然為真實的說明, 因而其原因也無法被保證為實在 (Hitchcock, 1992; van Fraassen, 1980)。這意味著可操作性 (manipulability) 實際上無法做為不可觀 察物之實在性的充分條件。但反過來說,其做為一必要條件,仍可 有其立論價值;也就是說,若一不可觀察物無法操作,我們便有一 好的理論質疑其實在性。 若接受了可操作性為不可觀察物之實在性的必要條件,那麼, 我們便可以問,物種分類群可操作嗎?若其無法操作,那麼我們便 可以有一個好的理由拒絶承認其實在性。但要如何論證物種分類群 無法操作呢?本文將從兩個最接近物種可操作性的具體情況來論 述:情況一為外來物種入侵,情況二為物種的去滅絶。 情況一:外來物種入侵。入侵物種 (invasive species) 為在其原 生範圍之外居留下來的物種,通常由人類引入 (Campbell et al., 2009: G-20)。由於物種入侵往往是源自於人為介入,且會對當地生 態帶來因果影響,故實際上已滿足了「可操作性」所要求的實質內 涵。然而,我們由此便可推導出物種分類群是可操作的嗎?藉由可 操作性的判準,物項實在論者或可推論出造成當地生態影響的原因 ——即「入侵物種」——實質上存在,但此處的「入侵物種」所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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