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四期

630 歐美研究 難道就僅止於小得看不見的微觀事物嗎?20 事物無法觀察所基於的理由,有可能會因對象的不同而有異。 滕那 (Derek D. Turner) (2004) 便指出,事物存在或發生於過去, 也會是不可觀察的理由,而此理由也有可能影響科學實在論的論 證。滕那的論點並非本文關注焦點,故不擬詳述,但其對何為不可 觀察物的提醒,則是本文所關心的重要啟發。筆者認為,物種分類 群其實提供了另一種異於傳統所探究的不可觀察之物,其之所以不 可觀察,一是因為它做為一實體或物項,所涉及的空間分布過大而 無法觀察;二是它做為演化的單位,所涉及的歷史無法觀察。用凡・ 弗拉生的「可觀察原則」來說,則為「物種分類群」在空間分布上 的尺度過大,及以在時間綿延層面的跨足過去,使得在人類能力範 圍內的可觀察情境無法發生,因而無法成為可觀察物。這兩項無法 觀察的面向,實質上也影響了我們對於物種分類群做為一物項到底 是什麼的判定。 物種分類群是否可觀察?答案對許多人而言似乎非常明顯。簡 而言之,達爾文的理論不就是基於他對物種的大量觀察所推演而 出,故,怎麼能說它不可觀察呢?儘管如此,對此問題再做進一步 思考後,我們可發現事情並非如此單純。詳細來說,物種分類群是 否可觀察,可明確而實質地表述為,是否「智人」(Homo sapiens)、 「家鼠」(Mus musculus)、「暴龍」(Tyrannosaurus rex) 或「石虎」 (Prionailurus bengalensis),這些做為演化、分類和物種多樣性基本單 位之物可以觀察?雖然達爾文的鉅著《物種起源》所涉及的是這些 20 或者就個體化 (individuate) 事物的角度而言,對超出經驗範圍之微觀事物——如電子 ——的個體化,往往會比對經驗範圍內的事物個體化要困難,同樣的,若要對超出經 驗範圍的巨大事物進行個體化,則類似的顧慮,如難以觀察,也有可能會發生,只是 尺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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