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59 針對Kahler 案判決結果,本文認為多數意見在聯邦與州的權力 劃分上,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與正當性。然從刑事立法論的角度出 發,少數意見對精神障礙抗辯作為阻卻罪責事由在刑法體系中的重 要意義,仍做出擲地有聲的論述。本文贊同Kahler 案對正當法律程 序的解釋與適用,但在立法論上,針對精神障礙抗辯的刑事政策與 立法選擇上則不贊同堪薩斯州的立法模式。立法論上,堪薩斯州廢 除「精神障礙抗辯」阻卻罪責事由地位,改在主觀故意時和量刑裁 量時判斷,刑事立法層次上的選擇仍有疑義。若將精神障礙抗辯從 阻卻罪責事由移除,將不當擴大刑罰適用可能性,且將有對喪失自 由意志之人為不當刑罰之風險。本文認為,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堪薩 斯州具有精神障礙抗辯的立法裁量權,乃是正確且可以接受的判決 論理與結果,然堪薩斯州做出這樣的立法判斷與選擇,仍有破壞刑 法論罪系統與不當擴大刑罰適用的問題。 最後,本文希望透過對美國聯邦法院 Kahler 案的判決分析研 究,提供我國英美刑法更多不同面向的比較法研究。尤其我國現正 處在對精神障礙抗辯進行修法的浪尖上,此一修法的討論是對社會 需求的回應,亦是化解民眾因對刑事司法體系的不了解而產生不信 任之機會。因此,我國立法委員針對刑法第19 條提出諸多修法草 案版本,修法討論固然可喜,然我國立法者在對精神障礙抗辯的修 法界線,可能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有潛在衝突,於此應可透過美國 法,以及Kahler 案的比較研究,了解精神障礙抗辯與憲法正當法律 程序的交錯,並可預先提醒立法者有關精神障礙抗辯修法之違憲風 險。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