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552 歐美研究 2.再者,何謂精神異常? 何謂因精神妨礙而不能 辨識行為違法?根本就 是形成脫罪巧門,因此有 杜絕之必要,以安社會、 民心,所以必須修正刑法 第19 條,明確規定,隨 機殺人者或殺害執勤公 務者,不適用免刑或減刑 之規定。 萬美玲版145 (109 年9 月25日一讀) 前兩項規定不變,修正 第3項: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施 用毒品、酗酒、故意或過 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 之。 一、前 (107) 年發生吸毒 後砍下母親頭顱並從住 處拋下之駭人弒母案,該 案犯嫌原一審判決為無 期徒刑,然於今 (109) 年 8 月20 日二審高院,卻 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 「無辨識能力」,依刑法 第19 條第1 項規定改判 無罪,此判決一出,立即 引起各界譁然,更擔心將 導致日後吸毒、酗酒後, 殺人恐皆無罪之疑慮。 二、查,本條第1項及第 2項明定,犯罪人於行為 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者,可不罰 或得減刑,本是為保障精 神疾病患者之條款,然若 因吸毒或酗酒而導致不 145 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第二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草案) ,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 24985號 (立法院,20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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