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550 歐美研究 表2 2020年立法院刑法第19條修法提案統整 法條文字 修法說明 現行法 第19條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罰。 II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 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其刑。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 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不適用之。 謝衣鳳版142 (109 年5 月15日一讀) 前三項規定不變,但增 訂第4項: IV 第1項及第2項犯最 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者,應由司法機關 送請精神鑑定,鑑定應 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分 別所組成團隊為之。 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殺警 被判無罪,監護處分僅五 年,造成社會譁然,其中 備受質疑之一,就是精神 鑑定只委託一位醫師所 組的團隊進行,因此增訂 第3項,犯最重本刑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由 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 鑑定應由二位以上專科 醫師分別所組成的團隊 為之。 142 立法院第十屆第一會期第十三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草案),院總第246號委員提 案第24728號 (立法院,20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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