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49 現正在立法院審議的六個修法版本中,分別從不同面向與角度 對我國現行的精神障礙抗辯提出修正 (參見表2),大致可區分成三 種模式。第一,修法草案從鑑定程序的規範明確化著手。謝衣鳳委 員版本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殺警案之所以造成社會譁然,其中備受 質疑的重要理由是該案法官在對被告為精神鑑定時,僅委託一位醫 學專家鑑定,造成社會對鑑定程序公正性的質疑,與對該案結果的 不信任。因此,謝衣鳳委員針對刑法第19條的修法版本中,透過增 訂第3項,將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者,應由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且鑑定應由「二位以上」專科 醫師分別所組成的團隊為之。第二,修法草案從類型化「限制」適 用精神障礙抗辯的情形。例如,溫玉霞版主張應將精神障礙抗辯之 適用排除「隨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萬美玲版主張應將精 神障礙抗辯之適用排除「施用毒品、酗酒者」;葉毓蘭版主張應將 精神障礙抗辯之適用排除「自行服用酒精、非法藥物或毒品者」。 採取此種排除特定類型的精神障礙被告之修法模式,主要係出於擔 心精神障礙抗辯讓有心刻意犯罪的被告,透過毒品、酗酒等模式脫 罪,雖然我國刑法中已在刑法第19條第3項訂有「原因自由行為」 之規定,然提案立委可能出於擔心法院在實務上的認定困難,轉以 明定排除自我施用毒品及酗酒等被告適用精神障礙抗辯之可能。除 了溫玉霞委員版的修法理由較為獨特,係擔心精神障礙抗辯成為 「脫罪巧門,因此有杜絕之必要,以安社會、民心」,而排除「隨 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該修法理由可能著重於「應報目的」, 而特別將犯罪情節重大的類型,特別排除此類被告的精神障礙抗辯 適用可能性。萬美玲版本與葉毓蘭版本皆在修法理由中明確表示, 「如因施用毒品或酗酒後犯下刑事案件反而無罪,未來恐將成為有 心人士之脫罪工具」,因此為例示排除適用精神障礙抗辯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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