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548 歐美研究 被告無罪。141 判決結果出爐後,民眾對法院是否濫用精神障礙抗辯 的質疑層出不窮,甚至產生對刑事司法體系的不信任。由於精神障 礙抗辯而受無罪判決的刑事案件,往往受到社會與媒體的重視與關 注,我國近年來針對精神障礙抗辯的修法討論與提案,也因而逐漸 浮上檯面。 因此,本文透過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比較研究,以期提供我 國在刑事立法層面更多不同可能性,包含精神障礙抗辯是否仍應作 為罪責抗辯事由;或我國可參考美國「有罪但被告符合精神障礙抗 辯」的立法模式;抑或我國可參考美國堪薩斯州的立法模式,將其 從阻卻罪責事由之位階廢除,而改以於量刑考量。其次,針對我國 精神障礙抗辯的修法若涉及實質廢除或削減,是否會遭遇Kahler 案 所爭執的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爭議?此部分亦可透過美國法 的比較研究,提供我國在開啟刑法第19 條的討論前,對精神障礙 抗辯的潛在憲法爭議有更多的思考與反應空間。 一、修法的浪尖上 2020年以來,我國立法院委員針對精神障礙抗辯的修法提案, 共有六位委員分別提出刑法第19 條之修正草案,且已有五個版本 進入一讀程序。各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中,大多都提到社會上諸多 精神障礙抗辯的兇殺案,包含 2019 年的鐵路殺警案 (王長鼎, 2020)、2016年的王景玉案 (黃怡菁、陳柏諭,2020)、2018年的吸 毒弒母案 (林孟潔,2020) 等,作為修改刑法第19條的修法動機與 目的之一。 14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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