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43 精神疾病使得其行為欠缺道德可責難性之人課以刑事懲罰,即便是 監禁一天,都構成過度處罰,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8修正案 (Dressler, 2020: 421-422)。另有支持多數意見之見解認為,聯邦憲法第8 修正案所含攝之範圍僅限於處罰,而本案所爭執之部分乃刑事實體 法中的精神障礙抗辯,直觀上難以將聯邦憲法第8修正案之規定與 精神障礙抗辯相連結;更何況在體系定位上,定罪與量刑本處不同 階段,因此學者認為,此處應無本項憲法權利之適用 (Larkin & Canaparo, 2020: 132-133)。整體而言,由於本案最高法院並未處理 此一議題,此一爭議仍需留待未來相關案例發展,才可解決此處之 紛爭。 再者,有文獻提及Kahler 案中的精神障礙抗辯之規定,可能有 違美國聯邦憲法第14 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此論點雖然僅有少 數學者提及,但卻是十分有趣且曾有州最高法院針對個案進行處理 的爭點,值得一提。猶他州的精神障礙抗辯與堪薩斯州規定模式相 當,皆是將精神障礙抗辯僅限於被告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缺乏該 當犯罪構成要件所必要的精神狀態,才可主張。136 猶他州最高法院 曾在State v. Herrera137 案中,針對此類型的精神障礙抗辯立法模式 是否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14 修正案的平等保護原則做出審理。在 Herrera 案中,主張精神障礙違憲的被告認為,猶他州所採取限縮主 觀要件才可提起的精神障礙抗辯,僅憑罹患精神疾病被告幻想的內 容差異,而做出不當的差別對待,並舉了如同Kahler 案少數意見中 布雷耶大法官所提殺狗案的例子: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A因產 生嚴重的幻覺,誤認被害人為物而殺人;另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被 136 Utah Code Ann. § 76-2-305 (1) (2021). 137 895 P.2d 359 (Utah Sup.Ct.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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