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542 歐美研究 Canaparo, 2020: 91)。Paul J. Larkin教授認為,本案牽涉憲法上正 當法律程序之範圍,係僅限於對行政和司法行動施加「程序」上的 限制,抑或擴張包含限制立法機關的「實質」立法權 (Larkin & Canaparo, 2020: 110)。Chapman v. United States132 案中,聯邦最高 法院主張,正當法律程序僅規範起訴方如何舉證犯罪構成要件,而 不是限制國會應如何立法定義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133 在被告接 受由憲法保障所進行的刑事審判程序,且證明被告有罪達超越合理 懷疑的程度之前,人人皆享有自由的基本權保障,政府不能懲罰他。134 換言之,只要在不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8修正案的禁止施加殘酷且 異常的懲罰條款,以及聯邦憲法第5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的前 提下,政府可以對任何人施加任何具有法律授權的處罰。135 因此, 在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範圍侷限的情況下,Paul J. Larkin教授認為 Kahler 案的結論是正確的,因為無論從文義解釋或判例適用上,皆 無法證明堪薩斯州所訂定之精神障礙抗辯規範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Larkin & Canaparo, 2020: 152-153)。 其次,即使Kahler 案中並未處理美國聯邦憲法第8修正案的禁 止施加殘酷且異常之懲罰條款問題,仍有文獻以此為討論本案之重 點。Fredrick E. Vars 教授認為,堪薩斯州精神障礙抗辯之規定,使 患有精神疾病之被告不僅可能受到刑事處罰,還有受判處死刑之可 能,已屬構成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8修正案的禁止施加殘酷且異常 的懲罰條款 (Vars, 2020: 99)。Joshua Dressler 教授亦認為,對患有 132 500 U.S. 453 (1991). 133 Chapman, 500 U.S. at 464-465. 134 Id. (citing Bell v. Wolfish, 441 U.S. 520, 535 & n.16, 536 [1979] ). 135 Id. (citing McMillan v. Pennsylvania, 477 U.S. 79, 92 n.8 [1986]; Jones v. United States, 463 U.S. 354, 362 n.10 [1983]; Meachum v. Fano, 427 U.S. 215, 224 [1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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