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41 首先,堪薩斯州的精神障礙抗辯規範是否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 14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乃最多學者提出質疑與不同看法之 處。著名美國刑法大家Joshua Dressler 教授即對Kahler 案提出強烈 的反駁,認為堪薩斯州的精神障礙抗辯立法模式,已完全剝奪如同 本案被告Kahler 般之人,以證明其患有精神疾病而應免除其行為責 任之機會,明顯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Dressler, 2020: 418419)。Joshua Dressler 教授指出,本案凱根大法官所主筆的多數意見 係從可能的結果反推,完全誤解精神障礙抗辯的歷史成因及主要功 能。多數意見書認為,堪薩斯州仍然允許被告得於量刑階段提出相 關證據,且法官於量刑階段具有裁量權可減輕或免除該精神障礙被 告之刑罰,因此認定堪薩斯州之規定仍屬合乎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之 精神障礙抗辯 (Dressler, 2020: 417)。多數意見雖承認精神障礙抗辯 係英美習慣法之歷史慣例,但卻曲解最根本的精神障礙抗辯內涵乃 減輕刑事責任 (Dressler, 2020: 418)。此處之重點係「責任」(responsibility),精神障礙者與不具行為能力的嬰兒相同,分別因精神疾病 或年齡,而不應認為他們的行為係法律上與道德上不法 (Dressler, 2020: 419)。據此,Joshua Dressler 教授認為,堪薩斯州之精神障礙 抗辯法制並未具有阻卻違法抗辯 (affirmative defense) 之規範,屬虛 假的抗辯且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 (Dressler, 2020: 419)。也 有學者從刑法的基礎理論出發,主張堪薩斯州的精神障礙抗辯規範 與刑法基本原則有違,因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之虞。Andrew Ingram 教授認為道德可責性 (moral culpability) 仍是習慣法體系國家課以 刑事責任的基本前提,尤其體現於現仍保留傳統意義上精神障礙抗 辯的州法中 (Ingram, 2020)。 不同於上述之見解,亦有學者支持Kahler 案的多數意見,認為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並未要求刑法提供精神障礙抗辯 (Lark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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