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540 歐美研究 寬泛裁量權的原因,可以自由且完善對精神障礙抗辯為重新定義。 況且,陪審團對精神障礙抗辯的適用做判斷制度,已在英美法國家 中實行數百年,至今仍有45 州持續該制度,因此實際上的困難並 不足以作為堪薩斯州消滅精神障礙抗辯作為刑事防禦權核心之理 由。127 第三,堪薩斯州主張它並未廢除精神障礙抗辯或消滅該抗辯 的核心部分,而僅是改變判斷精神障礙抗辯的程序階段,被告仍可 在量刑階段提出精神障礙狀態之證據。128 布雷耶大法官表示,美國 精神障礙抗辯的傳統,係將精神障礙狀態的被告排除在犯罪成立之 外,而堪薩斯州在量刑階段的處置,並不能減輕患有精神疾病的被 告受刑事定罪的污名化與相關附帶後果。129 第四,堪薩斯州主張只 要被告仍有能力採取具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他們就應該受到譴責, 並應對其反社會行為負責。130 而布雷耶大法官認為堪薩斯州的主 張,明顯違背了美國的刑法基本原則或法律傳統。131 四、Kahler 案之判決評析 聯邦最高法院做出Kahler 案的判決結果後,學者針對此案的評 論幾乎一面倒地站在反對或質疑的立場,而這些反對的論點主要係 從三個不同的憲法基本權為論述基礎,分別是美國聯邦憲法第14修 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第8修正案的禁止施加殘酷且異常的懲罰條 款,以及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127 Id. at 1049. 128 Id. at 1049. 129 Id. at 1050. 130 Id. at 1050. 131 Id. at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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