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 歐美研究 州進一步採取不可抗拒之衝動準則。114 然而,這些州採取更多元的 判斷標準,皆是往「擴大」精神障礙抗辯成立可能性的方向發展, 而非限縮精神障礙抗辯成立可能性。舉例而言,不可抗拒之衝動準 則即是在姆納頓法則下無法主張精神障礙抗辯之人,可以擴及其雖 可以理解自己的行為為何,但因為精神疾病而不具備克制自己行為 的能力之人。115 直至今日,美國共有45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和 聯邦體系採取承認精神障礙抗辯的立法模式,即便各州的立法可能 各有差異,但各州仍保留了英美習慣法傳統對精神障礙抗辯的核心 價值。116 針對多數意見認定堪薩斯州並非在刑事罪責的認定上,實質廢 除精神障礙抗辯,僅僅是在不同階段作出評價考量。117 布雷耶大法 官指出,堪薩斯州最高法院所做的判例中,並非採取多數意見的看 法。118 堪薩斯州最高法院在State v. Bethel119 案中表示:「堪薩斯 州法在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階段,並不考慮被告的故意是否具固有 的不法性。」120 回到本案的多數見解主張的判斷標準,各州在刑事 定罪要件的裁量權行使上,是否破壞根植於美國的歷史慣例以及傳 統,以至於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布雷耶大法官認為,美國的 歷史及傳統上對精神障礙抗辯的要求,遠高於將個人的犯罪成立與 否取決於被告主觀犯意要件是否成立之上。121 據此,布雷耶大法官 114 Id. at 1045. 115 Id. at 1045. 116 Id. at 1045-1046. 117 Kahler, 140 S. Ct. at 1031 (majority opinion). 118 Kahler, 140 S. Ct. at 1047 (Breyer, J., dissenting). 119 275 Kan. 456 (Kan. 2003). 120 Kahler, 140 S. Ct. at 1047 (Breyer, J., dissenting) (citing State v. Bethel, 275 Kan. 456, 472 [Kan. 2003] ). 121 Id. at 104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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