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37 舉例而言,Rex v. Arnold107 案中,被告阿諾德被指控開槍殺害昂斯 洛伯爵 (Lord Onslow),但被告係處於精神障礙的狀態下為之。本 案的崔西法官對陪審團指示:「若一個人被剝奪了理智,因而喪失 了為該行為的故意時,他將不會該當犯罪」。因而Kahler 案的多數 意見認為,Rex v. Arnold案採取現代精神障礙抗辯的「主觀犯意標 準」(modern mens rea test)。108 然而,綜觀整個判決,崔西法官已 在上述陪審團指示的前一段文中解釋,被告開槍的故意已經被完整 的證明,僅存唯一的爭點就是被告是否可以因爲他的精神疾病而免 責。109 崔西法官亦明確指出,「陪審團須判斷被告是否知道他在做 什麼,以及是否能夠區分他在做好事還是壞事,並且理解他的所作 所為」。110 由此可知,即便早期的英國習慣法案例對精神障礙抗辯 的描述用語較不精確,但其核心概念還是相對明確,亦即要對被告 科以刑事責任,除了犯罪故意外還須考量更多,非僅著重在犯罪的 主觀要件上,仍須取決於被告的精神狀態,以及判別道德是非的能 力。111 早在美國建國之初,前述英國習慣法的精神障礙抗辯與對刑事 責任認定的基本原則,就被美國承繼並納入美國法中。112 1843年 英國創立姆納頓法則後,美國亦快速採納該法則並維持至今,且成 為多數州認定精神障礙抗辯成立與否的判斷標準。113 採納姆納頓 法則後,美國各州仍繼續試驗不同的精神障礙抗辯標準,例如某些 107 16 How. St. Tr. 695 (1724). 108 Kahler, 140 S. Ct. at 1033 (majority opinion). 109 Kahler, 140 S. Ct. at 1042 (Breyer, J., dissenting). 110 Id. at 1043 (citing Rex v. Arnold, 16 How. St. Tr., at 765). 111 Id. at 1044. 112 Id. at 1044-1045. 113 Id. at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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