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33 三、不同意見 Kahler 案的不同意見書係由布雷耶大法官所提出。布雷耶大法 官認為憲法的確給予各州相當廣泛的空間可制定各州各自的刑法 與刑事程序,包含針對犯罪構成要件給予不同的定義,以及刑事抗 辯要件的不同成立標準。90 本案中堪薩斯州的立法模式已不僅僅是 在對精神障礙抗辯的成立要件為「重新定義」(redefined);相反的, 堪薩斯州的精神障礙立法模式,已將英美法中歷經數個世紀的精神 障礙抗辯的核心價值消滅殆盡,該核心價值係指被告因精神疾病欠 缺必要的意識能力時,被告的行為不應在道德上受到譴責 (morally blameworthy)。91 換言之,精神障礙抗辯在英美法中超過七百年的 歷史發展下,使得布雷耶大法官認為堪薩斯州的立法模式,已違反 根植於美國傳統上的正義原則與美國刑法本身長期固有的基本原 則,因此認定堪薩斯州的精神障礙抗辯立法係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的 正當法律程序,應屬違憲之立法規定。 首先,布雷耶大法官藉由兩個相似的案例,凸顯本案件的關鍵 爭議。 案件一:被告開槍殺害了一個人,審判中的證據顯示被告係因 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而錯認被害人是一隻狗。 案件二:被告開槍殺害了一個人,審判中的證據顯示被告係因 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不同之處在於,被告認為一隻 狗命令他去殺害被害人。92 90 Kahler v. Kansas, 140 S. Ct. 1021, 1038 (2020) (Breyer, J., dissenting). 91 Id. 92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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