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歐美研究 曾指出:「精神錯亂是一個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問題」(insanity is a matter of some uncertainty),85 形塑精神障礙抗辯的立法,往往涉及充 滿爭議的道德和法律責任之權衡選擇。法院認為如同先前 Leland 案、Powell 案與Clark 案等判例所建立的標準,不應堅持對精神障 礙抗辯的立法模式採取任何單一標準。86 如同 Powell 案中最高法 院的見解:「制定憲法原則將減少甚至是消滅掉此項各州百花齊放 且具有成效的立法實驗,將此項在法治與精神病學間不斷發展且富 有成效的對話,凍結成僵硬的憲法原則模式。」87 以及Clark 案中, 最高法院認為精神障礙抗辯如此混亂與分歧的領域裡,關於醫學檢 驗與法律見解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正當法律程序在回答這些問題上 並無任何實質幫助。88 在精神疾病與刑事責任的認定上,涉及大腦的運作檢查、刑法 本身的目的、自由意志的概念和責任的意義。在充滿著許多不確定 性要素的情況下,精神障礙抗辯的立法模式乃是一種艱難的價值選 擇,理應隨著不同的時空背景,伴隨著新醫學知識的湧現,以及法 律和道德規範的發展而為修訂,這應該是屬於各州政府的權責範 圍,而非聯邦憲法所應處理之事。89 因此,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 堪薩斯州的精神障礙抗辯規範,並未違反聯邦憲法的正當法律程 序,因而維持原判,被告敗訴。 85 See Kahler, 140 S. Ct. at 1037 (citing Insanity Defense Work Group, Statement on the Insanity Defense, 140 Am. J. Psych. 681, 685 [1983] ). 86 Kahler, 140 S. Ct. at 1037. 87 Powell, 392 U.S. at 536-537. 88 Kahler, 140 S. Ct. at 1037 (citing Clark v. Arizona, 548 U.S. at 752-753 [2006] ). 89 Kahler, 140 S. Ct. at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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