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528 歐美研究 沒有意識到,倚靠人類的經驗才是立法的最佳途徑 (the experience of human beings is the best way to make laws),反倒一昧希望透過聯 邦權限拘束各州各地 (binding rules upon every small community in this large Nation),如同希冀於建立柏拉圖式守護者 (a board of Platonic Guardians) ,期望能以此保護所有可能成為酗酒受害者的人們, 乃不切實際的。63 各州各地若能根據自己的地方規則,來處理各自 特殊的地方事務,那麽各地將會更加寧靜有序。本案中,我們 (聯 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 如同被要求告訴最遙遠的夏威夷群島,他們 不能運用當地的規定來保護在海灘上的醉酒男子;阿拉斯加當地也 無權按照自己的方式,決定什麼是最好的方法,來處理在當地在凍 土地上醉酒的人。64 換言之,由於美國領土範圍廣闊、人民組成多 元,我們應該相信生活在各州各地的人民,皆有足夠智慧建立各地 的法律規則,以管理當地事務。65 因此,Powell 案中,聯邦最高法 院認為決定刑事構成要件的權力,仍應掌握在各州政府手中。66 針對精神障礙抗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曾多次採取同一見 解,精神科醫師及專家對精神疾病 (mental illness) 的判斷仍存在諸 多爭議,比如應如何適當的診斷或治療精神疾病患者,都存在著十 分嚴重的分歧。67 如同前述的Clark 案中,該案被告亦主張亞利桑 那州並未採取完整的姆納頓法則,屬於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規 定,但聯邦最高法院拒絕被告的主張,不認為姆納頓法則為美國憲 63 Id. 64 Id. 65 Id. at 547-548. 66 Kahler, 140 S. Ct. at 1028 (citing Powell v. Texas, 392 U.S. 514, 536-537 [1968] ). 67 Kahler, 140 S. Ct. at 1028 (citing Ake v. Oklahoma, 470 U. S. 68, 81 [1985] )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