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歐美研究 階段亦提出精神障礙抗辯作為減刑主張,仍遭陪審團判處死刑。50 Kahler 同樣以堪薩斯州的精神障礙抗辯立法違憲為由上訴。堪薩斯 州最高法院則認定,各州採取的精神障礙抗辯立法模式皆為美國法 律體系的基本原理,而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並未強制各州立法機 關必須採取特定的精神障礙抗辯立法模式,因此判決原告敗訴。51 之後,聯邦最高法院針對本案被告主張堪薩斯州法廢除精神障礙抗 辯之立法,是否違反憲法第14 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為審理本 案的主要爭點。52 二、多數意見 本案的多數意見書係由凱根大法官 (Elena Kagan, J.) 所主筆。 首先,聯邦最高法院對各州的刑法規範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 憲審查,採取高標準審查,53 並根據判決先例的審查標準,各州法 中刑事責任的要件或抗辯規定,只有在「該規定違背了根植於我國 傳統的正義原則或違背我國民眾良知中已視為根本原則時」,54 才 會構成違反聯邦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55 換言之,在判斷該規範是 否屬於「歷史慣例」(historical practice),法院主要係從習慣法法源, 包含早期英國法及美國法的案例為評估;56 該刑事責任構成要件足 50 Kahler, 140 S. Ct. at 1023. 51 Id. at 1027. 52 Id. at 1027. 53 Id. at 1027. 54 Leland v. Oregon, 343 U.S. 790, 798 (1952). 55 Kahler, 140 S. Ct. at 1027. 56 Montana v. Egelhoff, 518 U.S. 37, 43-45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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