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25 高達18.57%」(Reinert et al., 2020)。現代社會下許許多多人都可能 被認定患有心理疾病,若廣泛適用精神障礙抗辯將使得刑事司法形 同虛設。 參、Kahler v. Kansas 案件評析 本案係2006 年的Clark47 案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再一次針 對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的問題為審理。 一、案例事實與爭點 本案被告 Kahler 因開槍殺害其四名家庭成員,遭到堪薩斯州 政府的刑事起訴。被告在審判程序開始前即主張「堪薩斯州刑法中 的精神障礙抗辯規定,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因為 堪薩斯州法的規定讓受精神疾病影響而無法分辨是非的刑事被告, 仍須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定罪。」48 而堪薩斯州法對精神障礙與心智 缺陷抗辯的規定,僅限於被告行為時,因精神疾病而缺乏該當犯罪 構成要件所必要的精神狀態,才可成立。49 換言之,堪薩斯州的精 神障礙抗辯規定,已被替換為被告是否因精神障礙而使其欠缺該犯 行之故意或意圖的抗辯事由,而與傳統隸屬於阻卻罪責事由的精神 障礙抗辯,以及美國大多數州法所採納的標準姆納頓法則大相逕 庭,也就是說兩者在刑法的體系與要件之實質意義上截然不同。 本案的一審法院不採納被告所提,堪薩斯州精神障礙抗辯之規 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主張,陪審團也判決被告有罪,被告於量刑 47 Clark v. Arizona, 548 U.S. 735 (2006). 該判決之簡介與評析可以參酌林志潔 (2009: 639-666)。 48 Kahler, 140 S. Ct. at 1023. 49 Kan. Stat. Ann §21-520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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