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524 歐美研究 獸法則」的理論基礎,行為人因精神疾病喪失自由意志或認知能力 下所為的行為,與野蠻的野獸所為的行為或嬰兒所為的行為無異, 因而對喪失自由意志的行為人施加刑罰並無意義 (Morse, 1985: 782)。第三,有學者主張精神障礙抗辯對公民社會建立個人責任感 有關鍵意義;該論述主張公民 (citizen) 能夠透過精神障礙抗辯的存 在,區隔正常人在自由意識下能為個人的行為負責任,與缺乏自由 選擇能力的個人行為是截然不同的 (Monahan, 1973: 720-725)。 另一方面,精神障礙抗辯立法的反對見解主要亦有三個理由。 第一,從刑法目的理論出發,刑事懲罰中具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的應報效果;但患有精神疾病的刑事被告卻可逃過刑事懲罰,且可 能削弱刑法的威懾效果,同時被告也不會歷經刑事司法的矯正體 系,而可能直接復歸社會 (Hafemeister, 2019: 221)。針對上述弱化 刑事司法體系的批評,現今精神障礙抗辯案件的判決結果係精神疾 病患者可能因精神障礙抗辯而無罪,而美國有些州改而採取「有罪 但被告符合精神障礙抗辯」(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 的判決結 果 (Hafemeister, 2019: 253)。GBMI 的判決結果可有效緩和社會上 對精神疾病患者可藉其精神疾病逃過刑事責任的謬思,亦可明確將 GBMI 的被告從監獄體系轉向醫療觀護體系 (Morse, 1985: 803804)。第二,精神障礙的判斷困難性,使人們普遍認為犯人會藉由 裝瘋賣傻獲得無罪判決,而對精神障礙抗辯產生一定懷疑或不滿。 許多反對精神障礙抗辯立法者認為,除了精神疾病的認定困難外, 該狀態亦有可能透過訓練而偽裝,而司法體系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來 識別,且往往欠缺絕對的判斷標準 (Hafemeister, 2019: 222)。第三, 精神疾病問題的普遍性,也導致精神障礙抗辯的適用及認定上產生 困難。根據美國心理健康協會 (Mental Health America) 在2019年 所發表的調查報告指出:「2017年美國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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