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17 二、精神障礙抗辯的繼受與發展 現今美國的精神障礙抗辯模式因州而異,除了繼受英國法中姆 納頓法則的認定方式外,亦隨著時間發展,出現了不同精神障礙抗 辯的認定法則,主要有五種認定模式曾出現在美國法中 (Hafemeister, 2019: 225)。第一種模式即是繼受自英國法的姆納頓法則,亦即 被告因精神疾病而處於「不知行為本身及行為特質」;或被告於行為 時,因精神疾病而處於「不知其行為之是非對錯」的狀態 (Livermore & Meehl, 1967: 800)。在姆納頓法則下,符合上述兩個標準之一的 被告,將可主張精神障礙抗辯為無罪主張,例如:被告以為其使用 的槍枝是香蕉並沒有殺傷人的可能;被告以為被害人是超人,因此 從槍枝射出的子彈並不會射傷被害人而會反彈;被告以為自己在擠 壓葡萄柚,而非被害人的脖子;或者被告以為被害人是惡魔,因此 並不認為他在殺人 (Hafemeister, 2019: 225)。現今,美國採用姆納 頓法則為立法的州,並不會完全照單全收,某些州只採取兩種標準 之一,例如:亞利桑那州的立法模式僅採取無能力判斷道德是非之 判斷標準。34 若統計參考姆納頓法則概念為立法的州,美國目前仍 有超過半數的州採取此一精神障礙抗辯的認定標準。 第二種模式「不可抗拒之衝動準則」出現在十九世紀下半葉, 因當時美國的醫學研究發展對精神疾病有了嶄新的理解與認知,進 一步影響了法律對精神障礙抗辯的定義與判斷標準。當時的醫學界 描述了一種衝動性的精神疾病 (impulsive insanity),並聲稱此種精 神疾病並不會影響人的理性認知能力,但會使病患無法控制自己的 行為。主張罹患此類型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該承擔刑事責任之人,發 現姆納頓法則無法適用在此類型案例上,應在個案上將此類精神疾 34 Ariz. Rev. Stat. Ann. §13-502 (A)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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