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15 (Morris, 1968: 590-591)。辯方亦於審判中透過醫師作為證人,證明 被告係因早年頭部受傷,導致其出現幻想,進而出現違法行為,最 終被告成功透過精神障礙抗辯獲判無罪 (Hafemeister, 2019: 214)。 然而,當時英格蘭對因精神障礙而無罪之人的後續處分並無規範, 由於擔心哈德菲爾德會因無罪而被直接釋放,當時的國會迅速通過 「1800年刑事瘋人法」(the Criminal Lunatics Act of 1800),規定可 無限期拘留因精神障礙而無罪釋放者;之後,哈德菲爾德被終身拘 留在伯利恆皇家醫院 (Bethlem Royal Hospital) (Hafemeister, 2019: 214)。本案的重要性有二:第一,本案中精神障礙抗辯已被視為被 告無罪抗辯之理由,且被告不需要完全且持續處於喪失理性作用之 狀態,即得主張此種抗辯;第二,本案對精神障礙的認定標準,不 再取決於被告是否為「野獸」,也不在於被告是否有能力區分是非對 錯,而係基於被告行為時,他正處於精神錯亂的影響 (Morris, 1968: 591)。 1843年的M’Naghten案是英美法系中,首次有上訴法院針對精 神障礙抗辯案件審理並訂下明確的判斷標準 (Hafemeister, 2019: 215)。本案事實為被告Daniel M’Naghten在1843年1月20日開槍 射殺時任英國首相的私人秘書 Edward Drummond;被告因處於精 神疾病而深信首相Robert Peel 想置他於死地,於是策劃整起謀殺計 畫,但因誤認被告為首相而射殺 (Dalby, 2006: 18-24; Quen, 1968: 43-48)。一審審判中,被告主張他因精神疾病產生幻覺而犯罪,但 因為當下他喪失辨別其行為的是非對錯之能力,因此不應該要求他 負擔刑事責任,陪審團亦採納該精神障礙抗辯判被告無罪。31 而後, 上訴審針對此一判決,以及相對應的精神障礙抗辯爭點提出了五個 31 M’Naghten’s Case, 8 Eng. Rpt. 718, 719-720 (1843).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