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13 其巨著《尼各馬科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 亦寫到:「失禁的 人 (incontinent man) 依照其慾望而為,但不具有選擇。相反,鎮靜 的人 (continent man) 依其選擇而為,而非依其慾望而為」 (350BC/1999: 37)。26 將精神疾病之人描述成一種內在的渴望、無 法控制的動力,猶如野獸一般 (Hafemeister, 2019: 213)。 一、英美法精神障礙抗辯之起源 早期的英國法中,已有法院判決出現精神障礙抗辯之概念。公 元十三世紀時,即有英國的法院首先使用「野獸」(wild beast) 一詞 來形容患有精神疾病的刑事被告;然而當時並無以精神障礙事由而 為無罪抗辯的規定或判例,該患有精神障礙之被告只有由執政的國 王或王后赦免其無罪之可能 (Hafemeister, 2019: 213)。該精神障礙 抗辯的判斷原則,係在公元 1256 年由英國法官亨利.布萊克頓 (Henry de Bracton) 所提出的野獸法則 (Wild Beast Test);27 而該法 則繼續發展至1724年,才由崔西 (Robert Tracy) 法官於Rex v. Arnold28 一案中予以教條化 (dogmatized) (Platt, 1965: 3)。本案事實 為被告愛德華.阿諾德 (Edward Arnold) 因產生幻想,誤認自己被 受害人昂斯洛伯爵 (Lord Onslow) 打傷,因而開槍反擊並導致昂斯 洛伯爵死亡 (Morris, 1968: 589)。案件中,辯方提出許多被告於行 為時陷於精神障礙狀態之證明,而崔西法官對陪審團提出了重要的 指示:「一個完全被剝奪了理解和記憶,並且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 26 “The incontinent man acts with appetite, but not with choice; while the continent man on the contrary acts with choice, but not with appetite.” 27 國內有文獻指出「野獸法則」係於1742年由英國Tracy法官所提出,應屬誤認。參 閱吳忻穎、林晉佑 (2020: 79)。 28 16 How. St. Tr. 695 (1724).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