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研究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論美國法精神障礙抗辯的新發展 511 法模式,不同立法模式所遭遇不同的問題與解方,亦可作為我國比 較法研究的標的。 本文將從美國法中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的歷史脈絡與發 展為切入點,並針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 辯的最新案例—— Kahler 案為個案的介紹與分析,就相關正反意見 為討論研究後,統整歸納出美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的最新發 展。對同樣面臨精神障礙抗辯修法討論的台灣,針對美國Kahler 案 的比較研究即具重要參考性。我國立法者已提出相關修法草案,試 圖針對刑法第19 條的精神障礙抗辯作出實質性修改,屆時我國將 同樣面臨精神障礙抗辯是否屬於我國憲法正當程序程序所保障之 一環等爭議問題。此爭議問題對於台灣而言,已非遠在天邊、不接 地氣的比較研究,反倒可供我國在研究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抗辯 上,探討是否存在不同刑事立法模式之可能,甚至廢除精神障礙抗 辯作為阻卻罪責事由之立法模式,以及若我國採取此一立法模式, 是否會如同美國 Kahler 案受到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挑戰?又是否 有違反我國其他憲法基本權之可能等爭議問題。 貳、美國法中精神障礙抗辯的歷史脈絡與發展 美國法中,刑事被告要主張自己無罪的抗辯方式主要有三種 (Kadish et al., 2016: 869)。第一,被告可主張其行為並不符合該法 律條文所規範之任一構成要件,亦即該犯罪的構成要件欠缺而無 罪。22 第二種與第三種抗辯模式則不同於第一種,不針對被告的行 為與構成要件是否相符提出反駁。第二種抗辯模式為「正當化事由」 (Justification) 抗辯,即便被告的所作所為該當刑法所規定之犯罪構 22 Id.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