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 歐美研究 d’une vérité artistique)」(Badiou, 1998a: 25),並且在那裡,巴迪歐賦 予他自身「我思」概念以合法性。 而這樣子的巴迪歐式構思,實際上也為他自己開啟在「藝術」 與「真理」之間的橋樑。巴迪歐曾在《存有與事件》中表明,哲學 不製造「真理」,但是,「真理的程序」(une procédure de vérité) 會 出現在哲學的四種條件上,而這四種條件就是他在《存有與事件》 中所提出的政治、科學、愛情以及藝術,並且,巴迪歐認為,在這 四種條件中的每一種條件所創造的真理,都可以回到哲學本身,讓 哲學根據這些真理而打開特屬於它自身的嶄新道路 (Badiou, 1988: 374-377)。不僅如此,巴迪歐更在1998年《非美學的小手冊》(Petit manuel d’inesthétiqu) 的第一章〈藝術與哲學〉(“Art et philosophie”) 中明確地表明,作為哲學的條件之一的「藝術與它所獻出的真理是 嚴格共同廣延的 (coextensif)」(as cited in Badiou, 1998a: 21),而這 種共同廣延性,巴迪歐則指出,一方面體現在「藝術自身就是一種 真理的程序 (une procédure de vérité),或更確切地說,藝術的哲學 辨認屬於一種真理的範疇 (la catégorie de vérité)」(as cited in Badiou, 1998a: 21)。另一方面則體現在「真理最終就是一種藝術配置 (une configuration artistique)」(as cited in Badiou, 1998a: 25),而這種「藝 術的配置」既不是一種藝術流派,也不涉及在藝術史上的某個客觀 時期,更沒有關係到技術的部署,而是只通過藝術「作品的虛擬無 限的複合物」(un complexe virtuellement infini d’œuvres) (as cited in Badiou, 1998a: 26) 來創造,因此,如同丹尼斯・利維 (Denis Lévy) 在〈巴迪歐、藝術與電影〉(“Badiou, l’art et le cinéma”) 一文中所提 及「對於巴迪歐來說,藝術就是一種獨特的思想,就是一種真理的 生產者 (productrice de vérités)」(as cited in Lévy, 2010: 1),我們可 以發現到,對巴迪歐來說,「藝術」並沒有涉及到「美學」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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