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33 最後,可能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假如警察的執法是基於決策模 型,那跟基於決策模型的ALI 在改變行動者的偏好上會有相當差異 嗎?70 針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在分析上可能不會有太大差異,因 為,關鍵仍在於警方要介入行動者因果結構圖的哪一個變項。若是 有無限的警力可以使用,那麼理論上會跟ALI 沒有差異,但實際上 警力是有限資源,因此可能因果影響力會有差異。但是有個差異會 存在,就是在辨識這種事實是法律事實上,ALI 與警方的判斷會有 不同。71 從上述的分析可以見到,如果ALI 要與形式理念型相容的話, 那麼它至少必須是以改變行動者偏好的方式而被設計的,且此偏好 之改變原則上必須以提供正向誘因的方式,去影響行動者對於法律 之規範內容的一階理據的判斷,而不是透過制裁之確切執行的方式 達成。當然,在特殊例外的情況下可以允許ALI 以制裁之確切執行 作為改變行動者偏好的主要方式,但是由於這種方式與法律主體的 道德價值相衝突,它必須是一種例外且有限度的使用才行。 伍、結論:思索法律人與智慧系統的未來 現在隨處可見ALI 在許多法律任務的履行、功能的運作以及權 限的分配上佔有一席之地。在這樣的發展下,或許會有個疑問:從 法治的角度上來看,到底要如何畫定人與機器的互動關係?根據本 文的分析,可以獲得下述結論: 第一,替代型ALI 會根本地與法治理念相牴觸,因此不應該接 受。因此,法律人工智慧系統不論是在設計、研發或應用上,都應 70 感謝審查人提出這一個意見,筆者之前並未審視這種情況。 71 請參考本文註22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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