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 歐美研究 此目標便是減少實踐縫隙,它必然也要降低行動者對於具體情境的 考量可能性,要求行動者減少或不理會「法律規範是否適用於當前 處境」。簡言之,ALI 要做的就是行動者實施法律之內容,而減少 思辨法律之內容。 因此,侷限模型的ALI 目標就是降低行動者在具體情境,思辨 法律如何指引行動的判斷空間,減少「現在的自我」與「未來的自 我」的互動可能性。而運用高效率執法機制就是減少思辨法律的一 種方式。高效率執法機制在意的是,行動者就是要做出符合規則的 行為 (behavior)。技術的進步已讓「執法機制」變得多樣且具有效 率,且在對於行為之調控上具有比以往更細微的操作。主體是否可 能在諸多調控下而展現出來是一個大課題。以往法學不會覺得這是 個大課題是因為行為調控機制往往是作為法學思辨對象而進入問 題視野的,但是當調控機制也進入法律內部時,那麼我們如何面對 便是一個重要課題。筆者必須承認,在此尚未有詳細的看法。但是, 這篇文章的分析至少給出了一些基本方向與討論可能。 如果採取侷限模型的ALI 跟法治原則上會有緊張關係,那麼決 策模型會是較好的選項嗎?決策模型的ALI的確是一個可以考量的 方向。決策模型的ALI 思考的是,ALI 如何改變行動者偏好的問題。 一般來說,ALI 可以使用兩種一般性方式改變行動者偏好。第一, ALI 增加行動者遵守法律的誘因。第二,ALI 降低其不遵守法律的 誘因。從筆者之前初步描繪的行動主體決策理據的結構來看,問題 變成了:ALI 要向主體傳遞的理據類型以及內容是什麼?以及此類 理據類型如何改變跟影響行動者的自主判斷的理據結構? 以測速系統為例,我們可以將ALI 設計為,一旦有違法的狀況 就逕行舉發,讓駕駛人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或是將ALI 設計為提高 駕駛人遵守速限之誘因,例如遵守限速者可以參與樂透抽獎等等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