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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29 社群成員的行動結構?筆者在貳、二、(一) 之中已指出兩種造成實 踐差異的說明模型:決策模型與侷限模型。以下我將透過這兩種模 型說明法律人工智慧對於行動改變的關鍵差異。 侷限模型的成立在於,行動者在接受規則時同時自我允諾 (precommitment) 會遵循規則,透過「現在的自我」來侷限「未來 的自我」的實踐選項的範圍,然而當未來的自我要實現規則的內容 的時候,行動主體不是思辨規則的內容,而是實施規則,進而使規 則成為行動的指引方針。可以見到,侷限模型之所以能適當說明規 則如何創造實踐差異,在於它說明了行動者在不同時間上如何透過 規則維持自身對於諸多不同行動選項的偏好,以及對於規則的思辨 與對於規則的實施之間的差異。若從侷限模型的角度來看,現在的 自我與未來的自我對於規則與行動之間的關係是構成了法律主體 的重要關鍵,行動者自願地 (volitional) 實施規則,減少未來其他 行動選項。雖然Shapiro 指出「如何減少行動選項」仍需要進一步 討論,但是侷限模型並未取消行動者對於規則的思辨與實施的差 異。 侷限模型是建立在規範內容與規範實踐的落差可能性之上, 「自我」運作在現在與未來對於規範與行動指引的落差之中,這是 一種實踐縫隙 (practical gap)。但是,高效率執法系統正是希望取 消這種實踐縫隙。66 由於ALI 希望提高法律的實效程度 (實然),因 有衝突嗎?如果我們可以說明,衝突仍存在的話,那麼ALI 與法治的緊張關係這個 主張就具有相當合理性。 66 根據顏厥安 (2006: 71-74) 的研究,規範的實踐縫隙主要可以區分為三個部分:第一, 實效縫隙,這意味著一個有效規範並不能保證規範對象的遵守或是服從,即使規範對 象肯認其規範內容之正當性或道德妥當性。第二,行動指引縫隙,這表示一般性規範 並未告訴行動者在具體情境下應該遵循的方針。第三,態度縫隙意味著規範的適用者 或是接納者對於規範到底抱持何種態度,其實是不易察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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