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歐美研究 而這種塑造與形式理念型所要達成的法律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的 價值是一致的。法律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是多元社群成員彼此行動 協調的必要條件,換言之,行動者在與他人進行交往時,他可以預 期他人也會依循法律而行事,或是若有爭議時依法律而解決,藉以 行動者可以調整自身策略、安排要實現的目標或是運用法律達成自 身利益最大化。 因此,相容論可以主張,若著重法律的應然與行動者的實然之 間的關係的話,ALI 可以協助法律內容的落實,當行動者預測到法 律內容是會被落實的,他可以調整自身的行動模式與策略,因此藉 由法律規範於當前個例的可適用性 (applicability) 讓行動者可以提 高對他人的行動預測 (prediction of others actions),進而協調社會 成員彼此的行動產生穩定性。例如,當法律規定駕駛車輛應行駛於 道路之右側,這個規定之存在與執行確保了用路人得以預期他人之 行動,並且透過此一預期協調自身的行動反應。相容論可以堅持一 種很薄的法治觀 (a thin conception of rule of law),其希望法律體 系具有高度穩定性與可預測性,而採用ALI 會與此價值相容。 的確,當法律若沒有被落實時,法律作為協調行動的功能會喪 失,也因此即使法律的應然與實然關係複雜,但是實然層面的關注 是重要的。此外,雖然從應然推導不出來實然,但是實然的行動實 踐往往可以作為應然規範存在的徵兆。相容論在此的論證涉及到 了,法律與行動之間的複雜關係的重要面向。對相容論而言,ALI 就 是一種用來管制社群成員之行動的機制。因此,我們可以將ALI 視 為法律的執行者。65 那麼問題變成了:ALI 可以有哪幾種方式改變 65 由於之前我已經分析了實質理念型、程序理念型與歷史理念型跟ALI 的緊張關係, 因此此處我就先擱下ALI 不具有內在觀點的這個討論,因為我們可能可以更退一步 思考:假設僅將ALI 視為一種對於行動者行動管制的機制,那麼這仍會跟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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