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5202

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25 以跟法治相容。這個論證很有吸引力,因為它認為,較厚的法治觀 本身就會有許多爭議出現,例如隱私與程序公平性等都是厚的概念 (thick concept),需要結合經驗與價值的判斷。如果連法治觀內部都 有爭議的話,那麼要求ALI 符合此類法治觀是過於苛求的。因此, 我們可以採用最低限度的要求,只要ALI 符合形式理念型或歷史理 念型就可以了。 形式理念型法治觀強調,法律作為一種事前公布的規則,其清 晰性與公開性有助於行動者理性地擬定自身計畫,並且透過規則實 現自身的目標。認為ALI 與形式理念型相容的理由在於,ALI 在執 法方面是幾乎全面地適用,也因此在法律的落實上比由人而來的落 實更普遍,沒有受到人類情緒的影響。且由於法律效果的普遍落實, 更能讓行動者協調彼此的行動,因為他們會知道一旦違法就會受到 處罰的機率大幅提昇。就歷史理念型的法治觀,強調法律必須由民 主立法程序所產生,因此ALI 只要將那些經由立法者產生的法律轉 化成演算法或是程式碼就可以符合歷史理念型的要求。 我將在下一節仔細討論形式理念型與ALI 的議題,在此先省思 歷史理念型與ALI 的關係。 根據Hildebrandt 的區分,ALI 在概念上可以區分為兩種:採 取傳統程式碼的IFTTT (if this then that) 以及運用機器學習的資料 驅動 (2018: 1-11)。Hildebrandt 將前者以決策數作為範例,但是在 概念上也包含了著重法律推理或法律論證的計算機模型。設計者希 望可以將法律規範轉換成程式碼,藉由著程式編寫的運作來執行法 律任務,專家系統一般而言都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與IFTTT相對 的AI 則是,奠基於資料 (data) 的收集,希望機器可以針對某一個 問題給出二元區分,在設計系統時並不著重程式設計,而是著重資 料、演算法模型以及模型的運作成效。就前者所涉及的問題是,法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