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25 以跟法治相容。這個論證很有吸引力,因為它認為,較厚的法治觀 本身就會有許多爭議出現,例如隱私與程序公平性等都是厚的概念 (thick concept),需要結合經驗與價值的判斷。如果連法治觀內部都 有爭議的話,那麼要求ALI 符合此類法治觀是過於苛求的。因此, 我們可以採用最低限度的要求,只要ALI 符合形式理念型或歷史理 念型就可以了。 形式理念型法治觀強調,法律作為一種事前公布的規則,其清 晰性與公開性有助於行動者理性地擬定自身計畫,並且透過規則實 現自身的目標。認為ALI 與形式理念型相容的理由在於,ALI 在執 法方面是幾乎全面地適用,也因此在法律的落實上比由人而來的落 實更普遍,沒有受到人類情緒的影響。且由於法律效果的普遍落實, 更能讓行動者協調彼此的行動,因為他們會知道一旦違法就會受到 處罰的機率大幅提昇。就歷史理念型的法治觀,強調法律必須由民 主立法程序所產生,因此ALI 只要將那些經由立法者產生的法律轉 化成演算法或是程式碼就可以符合歷史理念型的要求。 我將在下一節仔細討論形式理念型與ALI 的議題,在此先省思 歷史理念型與ALI 的關係。 根據Hildebrandt 的區分,ALI 在概念上可以區分為兩種:採 取傳統程式碼的IFTTT (if this then that) 以及運用機器學習的資料 驅動 (2018: 1-11)。Hildebrandt 將前者以決策數作為範例,但是在 概念上也包含了著重法律推理或法律論證的計算機模型。設計者希 望可以將法律規範轉換成程式碼,藉由著程式編寫的運作來執行法 律任務,專家系統一般而言都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與IFTTT相對 的AI 則是,奠基於資料 (data) 的收集,希望機器可以針對某一個 問題給出二元區分,在設計系統時並不著重程式設計,而是著重資 料、演算法模型以及模型的運作成效。就前者所涉及的問題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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