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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23 法系統處罰可能性行動者」的因果影響力會大幅上升。在這個 意義上,行動者對於各式理據的衡量會受到影響。 肆、對於 ALI 的規範性反省 一、對於權限分配原則的無差別原則的批判 從上述分析可以見到,法治與ALI 具有內在緊張關係。這個緊 張關係存在於,AI 的設計原理就是以取代人類判斷或是任務執行為 核心,當AI 運用在法律之中,就是要將人的主體判斷給排除出去, 這個發展是與法治相牴觸的。法治雖然要取消人的恣意統治,但不 意味著要將人的判斷給完全排除掉,法治是要將人的判斷臣屬在法 律的統治之中,它要讓統治行為的恣意性 (arbitrary) 降到最低,但 是不取消人類作為判斷主體的可能性。法治要求執行法律事務的行 動者 (法官、律師、檢察官等) 必須善用自身對法律的確信與認知, 實踐自身的法律責任與要求。因此,以取代人類判斷的ALI 恰恰與 法治相違背。 然而,相容論者可能提出以下理由反駁,並認為ALI 仍舊與法 治相容不悖。以下我將逐一討論可能的反駁理由。 相容論者可能先有以下主張:「好,替代型的ALI 確實不應該 應用在法律之中。那麼在設計理念上使用輔助型的ALI 就可以了。 換言之,AI 讓人類具有特定事物的最終判斷權限,甚至人類可以有 將系統關閉的可能,以展現其最終判斷權限主體的意義。」因此, 讓我們從輔助型的AI 作為前提出發,再一次思考法治與輔助型的 ALI 是否相容。 相容論可能先提出有限度的相容論證 (argument of limited compatibility),主張「實質理念型」與「程序理念型」的法治觀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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