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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19 圖2 依法而治的主體意涵 我們在貳、二、(二) 之中運用因果圖表示了採用決策模型跟侷 限模型的 ALI 對於要介入的變項會有所差異。而有種反對意見認 為,就算法治是捍衛主體之治,但是為了維持法治,對個人的自主 判斷空間而反對ALI 可能是一種錯誤,因為我們不會反對駕駛人自 行裝設車用的速限警示系統 (提醒速限與告知偵測位置)。56 針對此種反對意見,筆者認為「行動者 (一般公民) 自行採納 速限警示」跟「國家採納超速偵測系統」的因果圖是不一樣的。當 行動者自行使用速限警示系統時,他是在「處罰可能性」到「行動 者」之間,增加了一個中介變項 (警示系統)。這個中介變項讓行動 者對於速限之控制取決在警示系統,截斷了處罰可能性對於行動者 的直接影響。此外,它也截斷了警察透過處罰可能性到行動者的影 56 這個反對意見是審查人所提出的,非常感謝審查人的這個反對意見,讓筆者有機會透 過因果圖釐清「自己裝設速限提醒」與「非自己裝設的差異」。 處罰 輕重 法律之 道德正當性 法律 本身 法律內容 之可實現 違反所造 成的傷害 處罰之 可能性 工具理性 警察 行動 (守法或違法) 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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