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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歐美研究 個意義上,筆者將自主判斷空間視為一種對於行動判斷的理據排序 與衡量過程。 法治要求法律必須讓行動者在涉及法律行動之選擇上具有自 主判斷空間,這意味著行動者在行動選擇上保有理據的優先次序與 輕重的衡量空間。我們曾經在貳、二、(二) 之中勾勒出遵守法律的 因果結構圖,指出八個影響行動者的變項,我們也可以將這些變項 視為行動者遵守法律與否的理由。 在理據的次序與輕重上,一般而言法律較少給予一體適用 (one-size-fit-all) 的答案,它讓行動者自身去考量理據的優先性以及 對於其行動的終局重要性,行動者思考的是「我應該如何行動的判 斷」,因此法律主體的意義便在此顯示出來:行動者會「聽到」許 多理據所給出的資訊,因此行動者是處於「衝突」的位置,所有理 據的箭頭都指向行動者。若要讓行動者有獨立自主的判斷空間時, 這意味著行動者必須自行判斷諸多理據的對於自身的因果影響力。 行動者自身如何判斷理據對其決策的影響程度,原則上我們是無法 知悉的,除非進行扎實的實證調查。 從圖2可以見到捍衛法治就是捍衛一種主體法學的觀點。法治 原則上是讓何種理據置於優先考量、理據有多重要等交給行動者決 定。這表示,法治要求國家在運用手段進行介入行動者行動決策時, 仍必須維持不同理據到行動者的因果影響力。55 55 簡單來說,捍衛法治就是捍衛一種主體法學的觀點。關於主體法學的觀點,可以參考 顏厥安,他談到主體法學最關鍵之處在於主體的性質時指出:「我將此一主體性質描 寫為:一個擁有思考認知能力的抽象虛空主體」(2001: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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