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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17 成員的行動不能僅止於法律調控學 (cybernetics) 面向而已,我們 必須要看到行動者如何理解法律而做出相對應的行動脈絡。 Mireille Hildebrandt 在這點看得很清楚,她說:「調控學一詞源自 希臘文中的『導航』、『引導』與『治理』,這些意涵也因此將資 訊理論連結到法與管制的課題。可以想見,偵測訊息的能力――在 現代這些能力被理解為預測某些潛藏的行為模式或價值――在調控 一群人的行為上有極大的潛力」(2016: 18)。將法律視為調控社會成 員之手段的觀點是一種外部觀點,不需要納入行動者主觀上對於法 律內容是否理解,而是將法律視為刺激,行為視為反應進行管制。 但如果我們認為法治中的主體意涵是有意義的,就不可能僅採取此 種外部觀點的管制方式,相反地,必須重視行動者的道德自主判斷 空間,將行動者對於法律的理解納入其行動決策的理據模型之中。 如果上述對於依法而治的主體意涵是可接受的話,下一個問題 是,什麼是行動者的道德自主判斷空間。筆者使用「道德」一詞在 於這是涉及行動者應該如何做的實踐判斷,也因此我將省略道德一 詞的解釋。自主判斷空間的「空間」可以視為隱喻式用法,因此關 鍵問題是何謂「自主判斷」?雖然筆者在此無法針對這個概念進行 詳細說明,但是所謂「自主判斷」的意涵基本上是指,行動者治理 自身的那些因素,例如思慮、慾望、條件或特質並不僅是由外而強 加於行動者身上的,而是來自於行動者自身真實的一部份。54 我們 可以給予自主判斷空間提出一個操作型界定:自主判斷空間是指行 動者對於涉及到法律的理據或考量之重量與優先次序具有相當決 定可能,換言之行動者對於涉及到法律的理據何者較為重要或是何 者具有優先性是由自身所決定的,而非由外在對象所強加的。在這 54 這部分的定義與討論請參考Christma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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