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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歐美研究 現在來談談最重要的觀點:普遍來看,對於法律道德性的要 求之遵從可以服務於更寬廣的人生目標。這個觀點是基於, 隱含在法律內在道德性之中的人性觀點。我持續地觀察到, 法律的道德性在廣泛道德議題上可說是中立的。[但] 它對 於人性的觀點無法是中立的。若欲將人類的行為臣屬在規則 的治理之下,這必然是允諾以下觀點:人是——或者終將成 為——負責任的行動者,其有能力理解與遵守規則,以及得 以對自身錯誤負責。(1969: 162) Fuller 批評的對象是將法律視為可以改變人類行動的媒介,從 而僅將人視為一種針對外在刺激給予反應的想法。他提到了心理學 家B. F. Skinner 的經典觀點,Fuller 反對個人的自由意志與責任可 以僅憑刺激與反應而表現出來。53 Fuller 對於Skinner 的評價是否 正確當然可以進一步檢視,但這並未取消他的法治觀具有內在價值 的可能性,因為他所提到的八項法律的內在道德就是要讓人得以成 為具有能動性 (active)、負責任 (responsible),且可針對自身錯誤 進行回覆 (answerable) 的法律主體觀念。要實現這個目標就不能 夠僅將法律當成一種對於行動調控的工具,換言之不能將法律視為 一種刺激,而人之行動是反應,因此不能僅將法律視為一種可作用 在人之行為的機制。如果行動者要成為具有能動且負責任的法律主 體,那麼法律體系必須給予行動者在思索法律對其行動影響上具有 充足的自主判斷空間。在這個意義上個人的自主判斷空間與法治是 具有內在聯繫,這也是為何法律具有協調社群成員的功能。 調控學將訊息與行動或決策連繫起來,而理解 (understanding) 對於行動者而言並非必要。Fuller 的理論提醒我們,法律協調社群 53 Shoshana Zuboff (2019: 376-397) 也在《監控資本主義時代》(The Age of Surveillance Capitalism) 一書中,指出Skinner 的刺激–反應觀點將在機器控制力量下獲得很大程 度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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