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15 不表示法律不能使用概括用語,而是若要使用模糊的概念最好是要 使用符合在常人生活中所建立起的判斷常識。法律也必須避免矛盾 (contradictions in the laws)。法律也不得要求做出「不可能」之事 (impossibility)。穩定性 (constancy) 要求法律不應該過於頻繁地更 動。最後,法律必須要有官方行動的一致性 (congruence between official action and declared rule)。51 Fuller 的八項法律的內在道德往往被認為不具有內存道德價值 的要素。的確Fuller 也認為,兩種相反內涵的法律規範可能都滿足 他所提的八項法律內在道德的要求。然而,筆者認為關鍵不是八個 要件是什麼 (what),而是 Fuller 如何 (how) 定位這八個要素。 Fuller 一再強調法律是一種「將人類行為臣屬於規則治理之下的事 業」(1969: 153, 162),因此法律內在道德是中立的,具備內在道德 的法律可以用來追求多樣的目標。52 但是,Fuller 在《法律的道德 性》一書中,最關鍵的價值主張是:法律的內在道德雖然可以用來 支持不同道德立場的主張,但是內在道德在一個關鍵議題上是具有 實質的目標:法律的內在道德的要求是用來達成更廣泛的人生目 標。這意味著擁有法律內在道德的法律體系背後有個實質的法律主 體的圖像,這些內在道德的實質目的就在於協助受法律所規制的人 民可以朝向這個圖像前進,我稱之為「依法而治的主體意義」 (meaning of subject under the rule of law)。 Fuller 以下這段話值得我們進一步分析: 51 Congruence 在國家教育研究院翻譯詞典中譯為「一致性」(國家教育研究院,2012), 筆者有時稱之為「幅合」。 52 Fuller 對於內在道德中立性的表述可能會讓人誤以為他的內在道德是工具價值而已, 因為可以用來服務於不同的正義觀或是道德主張。但是,這種觀點很可能誤解了 Fuller 的表述,因為他同時認為有些實質道德目標是會減損法律的內在道德的 (196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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