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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13 於工具性的理由。例如,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清晰性,以及 原則上不溯及既往等等,但這不意味著法治對於政治社群的成員僅 具有形式價值,相反地落實法治理念的社會往往可以建立一種互惠 的連結,減少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力不對等。46 因此,在關注法 治主要是針對國家權力運作的限制時,同時也必須要注意到法治也 要求受法律影響的公民們應該尊重法律以及遵守法律。結合這兩 者,我們可以問下述基本問題:為何我們有理由接受法治作為一個 重要的價值? 莊世同從 Tamanaha 將其界定在形式意義的法治觀的反省出 發,進一步探討海耶克的消極自由觀時指出:「海耶克對不自由的 闡釋相當清楚:唯有在完全依照他人意志而行動的情況下,才是受 強制而不自由的。反過來說,一個人只要還存有依自身目的行動的 空間或餘地,即使他可選擇的選項極少或不確定,也不能說受強制 而不自由」(2017: 229, 684, 678)。雖然莊世同文章著重對於海耶 克的法治觀進行批判性探討,論證海耶克的「新羅馬理論的消極自 由觀」之發展,但是筆者想要透過莊世同之研究指出,海耶克的法 治觀其實也關注於促進個人自主與尊嚴。47 因此,筆者更進一步要指出,法治的核心內涵就是維持個人的 自主道德判斷。法治要求社群成員必須尊重法律以及遵守法律,但 是法治是以維持社群成員的個人自主判斷為其前提條件,用一種具 象的說法,可以稱之為道德自主性的判斷空間。48 在這個判斷空間 46 這樣的想法來自於Jeremy Waldron的觀點。請參考Waldron (2020)。 47 如莊世同提出「海耶克提出的三種法治屬性,與Fuller 的主張相當接近,同時兩人也 都同意,藉由讓人們事先知悉已頒布的法律,進而得以規畫安排自己事務,法治確實 可以促進個人自主和尊嚴」(2017: 678)。 48 Shapiro在 〈權威〉(“Authority”) 一文中,針對Wolff 對於自主性與權威之弔詭提出 的分析中,也使用理據的空間來說明道德自主性的意涵,並且運用獨立於內容與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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