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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歐美研究 表1 四種法治觀的比較 概念觀 正當性來源 拘束國家權力程度 法治的規範性價值來源 行政 立法 司法 歷史 理念型 民主立法程序 強 弱 強 (薄) 意義下的民主 形式 理念型 法律作為 規則的形式 強 弱 強 法律可預測性 以及行動協調功能 法律程序 理念型 法律判斷之 合理性 弱 強 弱 法律判決的理性論證 實質 理念型 法律判斷之 道德正確性 強 強 弱 法的道德性質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從上表中可以看見四種法治觀的彼此差異。此外,我們可以看 到民主正當性的堅持可以屬於歷史理念型的法治觀,這與 Tamanaha 在形式觀點的法治觀有異曲同工之妙。Tamanaha (2004: 101) 指出形式觀點的法治觀有一種是強調民主與合法性,另一種 是形式合法性 (formal legality) 。所謂民主與合法性是指法律設立過 程是經由人民同意而產生的,但是Tamanaha 提醒我們此種結合合 法性與民主的形式法治觀點,不意味著法律的內容都是正當的,因 此法律有可能經由民主程序產生,但是對於法律安定性或是可預測 性 (這些形式法治價值) 具有破壞效果。 二、依法而治的主體意義作為法治的核心價值 上述四種法治概念觀各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對於法律的意義也 有所不同,但是我們可以從一個關鍵點出發:即使法治的許多內容 僅具有形式意義或工具價值,但是法治之所以有價值並不一定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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