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11 實質理念型的法治觀明確地擁抱了某種特定的道德價值,作為判定 法律內容的正確性之判準。Fallon舉例指出,例如Ronald Dworkin、 Richard Epstein及Frank Michelman 的理論都可算是實質理念型。 實質理念型有兩個特色:第一,透過法的可理解性,實質理念型的 法治觀加強了法律主體的守法動機,因為他對於法律的理解增加了 對於法律的忠誠。第二,實質理念型強調法律與實質道德的可接受 性的關聯性。45 我們可以將上述的四種法治觀以表1呈現出來。 45 審查人提出,Scott Shapiro的實踐差異理論可能會屬於Fallon 的哪一種法治觀呢? 非常感謝審查人此一提問,筆者原先並沒有如此思考,原本透過Shapiro的分析是要 說明法律影響行動的方式 (決策模型與侷限模型),經由審查人提醒,筆者發現法實 證主義的法治觀確實是一個有待探索的課題。因此以下筆者的說明是非常初步的,試 圖透過Shapiro的一般性法理論理解他的主張最適合被放置到Fallon哪一種法治觀。 一般認為,法實證主義較傾向法官應該受到實證法的拘束,或者至少在法律規則的 核心事例之中是如此。但是Shapiro (1998: 44, 2011: 254-256) 主張,適當理解下的 法實證主義,不一定會認為法院僅有較為限制性的角色,因為法官是一種地域性的制 度性角色,它的角色並無法一概而論。實證法是否限制法官的法律推理與內容取決在 各個地域的法律。因此,Shapiro應該不反對自身的理論與實質理念型法治觀相結合, 給予法官較大的論證空間,允許法官使用更多的道德之理據。但是筆者認為,從實踐 差異命題來看,最適宜說明Shapiro理論的法治觀應該是形式理念型,因為形式理念 型著重法律具有可預測性以及行動協調的功能,這些目標都與Shapiro在實踐差異命 題或是法律的計畫理論 (the Planning Theory of Law) 相吻合。此外,Shapiro在探 討實踐差異的文章中,有個論爭脈絡是在處裡柔性法實證主義的不足之處,在這個脈 絡中Shapiro認為,如果立法者通過一條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 (例如,法律規定應該 遵守允諾),但因為法律本身具有被廢止的可能,因此我們可以設想當一條具有道德 內涵的法律被廢止之後,這個事實會影響法官或行動者的實踐推理,因此具有實踐差 異。從這個角度來看,Shapiro可能會堅持即使法官在判決中使用到道德理據,但是 在關鍵之處指引法官行動的規範仍不是道德規範,而是法律規範。因此,Shapiro可 能不會將自身允諾到實質法治觀的立場,然而即使是法律程序理念型,他依舊會堅持 那些可能被廢止的實證法才是具有創造實踐差異的法律。上述是關於Shapiro對於柔 性法實證主義的批判。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