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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07 束,法官考量制定法律之人的意圖時,是否就滿足這個要求?38 因 此較佳方式是,梳理出不同的法治概念觀,藉以釐清不同概念觀的 側重之處。39 因此,Fallon (1997: 10) 進一步闡述四種法治概念觀 (idealtypical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歷史理念型 (Historicist Ideal Type)、形式理念型 (Formalist Ideal Type)、法律程序理念型 (Legal Process Ideal Type) 以及實質理念型 (Substantive Ideal Type)。這四種概念觀雖然有其具體的理論加以支持,但是並不是其 理論的精確再述,而是探詢相類似理論中的共同要素而得出的。 歷史理念型將法治與由正當立法權威所制定的規範結合起來, 主張正當立法權威所制定的規範 (以規則方式呈現) 優先於法律在 38 審查人提出,Fallon是否支持「藉法而治」是法治的最低條件。非常感謝審查人此一 細緻的問題。在此,Fallon並未明確談到藉法而治是法治的最低條件,但是根據Fallon 的論證方式,我認為他不會主張「藉法而治」是法治的最低條件。原因如下:Fallon 所提出的四個法治概念觀,雖然他本身偏向第三與第四種,但是這四種法治概念觀都 主張官員必須受到法律的拘束,這意味著官員不能「藉法而治」,而必須「依法而治」。 因此,Fallon不會主張官員不須受到法律拘束。其次,第三種與第四種法治觀所強調 的是法官對於國家權力行使的審查,因此相較於歷史理念型與形式理念型,法律程序 學派與實質理念型更強調政治道德的重要性。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形式」的重要 性是次要的。 39 有很多理論家探討法治的觀念,為何需要以Fallon 為對象。例如Tamanaha (2004) 在《論法治》一書區分了形式觀點與實質觀點也是一個可以採取的方式。由於本文並 不是一篇專門探討法治的專論,但是仍需要針對研究對象素材之選擇進行說明。筆者 認為Tamanaha的區分非常細緻,例如其區分不僅建立在形式 (formal) 與實質 (substantive) 之上,並進一步有薄的程度到厚的程度,例如所謂的藉法而治就是形式觀點 中較薄的觀念,而在實質觀點中較薄的法治是堅持個人權利的保障。Tamanaha 的分 類有其清晰性,但是在論述上較大的缺點是,不容易看出來不同類型的法治觀點的規 範性側重之點何在,因此容易讓人誤解為法律沒有本身的內在價值。相較之下,Fallon 明確地使用概念觀並且直接說明不同法治概念觀對於法律的正當性來源、法治的價 值基礎以及影響進行具體說明。在這個意義上,運用Fallon 的區分與說明更有助我 們建立一個較為價值偏重的理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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