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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歐美研究 者在此所省略的是以單一理論家的法治與其概念觀作為探討對象, 此種方式固然有重要助益,但是由於筆者的問題意識是反省ALI 與 法治的緊張關係,因此便必須依賴於Fallon的概念觀說明作為發展 基礎,而不著重於單一理論家的深入探究。 一、四種法治概念觀 Fallon首先指出,法治的概念是由以下幾個基本要素所組成的: 1. 法律規則、標準或原則有能力去指引人們的行動,人們必須 能夠理解法律的要求是什麼。 2. 法治具有實效性,這意味著法律應該要能夠真正地指引人 民行動。 3. 法治具有穩定性要素 (stability),法律必須具有合理的穩定 性 (reasonably stable),如此一來才能歷時性地促進合作 (facilitate coordination) 與實現計畫。 4. 法治就是法的至高性 (Rule of Law is the supremacy of legal authority),法律應該要統治官員與一般公民。 5. 法治意味著公正司法 (impartial justice) 的實現,法院應該 要採用公平程序等等 (1997: 8-9)。 Fallon (1997: 9-10) 指出,下述四個原因造就了對於法治概念 的爭執:第一,五個要素本身具有模糊性 (vague),例如合理穩定的 合理本身就是模糊的概念。第二,對於哪個要素具有首要重要性或 是衡量其重要性的標準具有爭論。第三,某個法律體系是否有符合 法治的理念本身是個程度問題。第四,討論法治不可能不討論法律。 在這裡面最關鍵的問題之一是,適用法律的人 (例如法官) 是否一 定受到法律的拘束 (must be ruled by law)?若認為法官需受法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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