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05 一般來說法治訴求的對象有兩個:第一是國家公權力。第二是 一般公民。因此,Brian Tamanaha 說:「法治,在其核心之中要求 政府官員以及公民必須要受法律的拘束,以及其行動必須與法律具 有一致性」(2007: 3)。他認為,法治具有兩個重要功能。第一個功 能是針對政府官員課與法律限制。第二個功能是維持秩序以及協調 公民間的行動。就前者而言,仍然是法治的主要任務,因此 Tamanaha 主張,對於國家公權力之限制,包含要求政府官員服從 既存的法律,以及針對立法權力課與法律限制。 要在本文中深入處理法治的概念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筆 者先說明預計探討方式。本文將透過兩個層次來架構起對於ALI 的 反省。36 首先,本文區分法治的概念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與法治的概念觀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37 概念觀主要是 針對概念的內容以及核心問題進行闡述以及說明,也因此,我們可 以透過這組區分理解不同法治理論的側重之點。在這個意義下, Fallon (1997) 對於四種法治概念觀的整理可以作為思考的出發點。 其次,筆者將指出四種法治概念觀的核心內容是依法而治的主體價 值。這個核心內容不是指四種法治概念觀對於具體爭議或是理論建 構有一樣的發展,而是指四種法治概念觀有共同的人文價值蘊含, 它們認為受法律所拘束的行動主體具有一種道德自主判斷空間。筆 36 中文法學界中,已有專門對於理論家的法治概念與概念觀之研究文章,請參考莊世同 (2017)。莊世同的文章是對於海耶克的深度探討。若是對於法治概念的區分,顏厥安 曾在〈論民主抵抗與法治〉(“On Democratic Resistance and the Rule of Law”) 一文 中探討Tamanaha的對於法治的類型區分。請參考Yen (2015)。 37 除了採取概念與概念觀的區分,另一種方式可以是Tamanaha (2004) 在《論法治》 一書中所採取的區分: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法律類型。筆者對於哪一種區分方式並 沒有特別的偏好,採用概念與概念觀的區分目的在於概念觀的闡述,可以讓我們看到 法治概念中更深層的價值取向。關於概念與概念觀的差異,請參考Rawls (197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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