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203 的行為。32 而要讓行動的可選擇性喪失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提升執法 效率。因此,它可以選擇介入「處罰輕重」、「處罰可能性」跟「警 察」三個變項,藉以加強處罰可能性對於行動者的因果影響力。在 處罰輕重上,採用侷限模型的ALI 可能可以告知行動者超速的罰單 金額,在處罰可能性上,ALI 可以告知系統會自動偵測超速行為等 等。 因此,可以見到如果重視高效率執法機制對於一般公民的行動 管制,那麼在ALI 的應用上其實很容易偏向侷限模型,因為ALI 就 是用來提高「惡害實現」的或然率,藉以改變行動者對於行動的選 擇。33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ALI 並未直接介入行動者的行動,如果 是直接介入行動,那麼ALI 就是物理性強制 (physical coercion), 而不是心理上的強制。34 然而,即便是惡害的通知,例如通知行動 者「該當於某個違法且制裁實現將隨著而來」此一事實,它其實可 能具有與心理上強制的相同效果,進而改變行動者的實現選項。 (三) 小結:如何對於上述分析進行規範性反省? 到目前為止,筆者針對ALI 進行概念性分析與探討。然而,仍 需要面對規範性課題,亦即ALI 是否應該被使用在法律體系的運作 之中?現實上,ALI 在法律的許多領域中已經被大量運用了,但是 對於其運用的規範性反省仍有其必要,因為它可以協助我們畫出應 用的界線。 32 Shapiro也是這樣認為的, 請參考Shapiro (1998: 51)。 33 關於強制的概念,請參考Anderson (2011)。 34 感謝審查人指出物理上強制跟心理上強制的差異。筆者在初期並未仔細思考這兩者 的差別,但誠如審查人指出的,惡害的通知具有和物理上強制相同的「心理」強制作 用,此為更加精確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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