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歐美研究 否的判斷。行動者對於處罰可能性的認知除了受到警察的影響之 外,還會受到違法所造成的傷害的影響,這表示,如果傷害越大, 行動者會認為受到處罰的可能性越高。31 上述因果圖有個優點是, 當ALI 在運用時,可以較為清晰地看見ALI 要介入哪一個變項以及 該變項造成的影響是什麼。而運用決策模型與侷限模型的ALI 在干 預的變項上也會有所差異。 決策模型主要是影響行動者的偏好,而侷限模型是影響行動者 的可實現選項。而不論是偏好或是行動的可實現選項都是透過「某 一項法律規則的適用」為前提。換言之,行動者必須承認,ALI 正 在適用某項規則,且承認行動者的當前處境正是ALI 所適用的某項 規則的範圍之中。這兩個承認,缺一不可。 運用決策模型的ALI可能採取以下方式改變行動者偏好。例如, 它可以告知行動者該路段的速限與其判斷依據 (法律的道德正當 性)、公布其他行動者在該路段的平均速度 (法律內容的可實現程 度) 、或是告知行動者即使提高速度對於目的地之抵達亦沒有太大助 益 (介入工具理性的考量) 等等,雖然此類的介入不能擔保行動者 必然遵守法律規則,但是可能增加那些變項對於行動者遵守法律的 因果影響力。決策模型的ALI 也可能選擇介入「處罰可能性」跟「警 察」這兩者,例如它可以告知行動者前方有警察,或是該路段的告 發比例等等,例如100位違規者有80位會被處罰。 採用侷限模型的ALI 主要目的就是讓行動者欠缺選擇,或是讓 不遵循法律成為不可實現的選項,因此要介入的變項,相對而言比 較少。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透過高效率執法系統讓行動者未來的自己 所具有的選項逐漸喪失,這意味著讓規則遵循的行為變成是強制性 31 這也符合我們的直覺,因為我們有時會說:「你造成的傷害這麼嚴重你覺得你逃得掉 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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