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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197 因此Shapiro說:「唯有當規則——以某種方式——影響了行動者實 踐推理的產出時,或許才能說行為是被規則所指引的」(1998: 44)。 Shapiro (1998) 在〈規則所造成的差異〉(“The Difference That Rules Make”) 一文中對於規則如何創造行動差異提出了兩個概念 性模型:決策模型 (decision model) 與侷限模型 (constraint model) 。27 以下我將一般性說明這兩種模型對法律如何造成實踐差 異的不同之處,由於Shapiro 在該文章中涉及的議題非常深刻,因 此筆者必須有所取捨,將其部分主張排除在說明之外。 Shapiro表示,決策模型是指「當行動者基於工具性目的採納規 則時,行動者依然保有不依循規則的能力。然而,當行動者認為規 則適用時,他們會選擇遵循規則」(1998: 38)。位居於決策模型的核 27 在此有必要先說明Shapiro (1998) 這篇論文的脈絡。本篇文章主要收錄在Brian Bix 所主編的《對法的分析:法理論中的新研究》(Analyzing Law: New Essays in Legal Theory) 一書之中,本書所收錄的論文主要奠基於 1996 年在 Quinnipiac College School of Law的一場研討會,研討會主題是針對Jules Coleman的法政哲學思想進 行討論,因此嚴格來說,Shapiro的對話對象是針對法實證主義內的柔性法實證主義 者Coleman。在一篇人工智慧與法律的文章中「貿然引用」法哲學的討論似乎有點唐 突,但筆者認為分析法理學的功能之一就是以清晰的視野說明相關的概念與主張, Shapiro在〈規則所造成的差異〉一文中雖然以批判柔性法實證主義為主要目標,但 是他對於規則如何影響行動的說明是非常清楚的,因此有助於我們理解法律人工智 慧系統要履行法律任務時,可以如何影響行動的討論。然而,需要注意的地方是,筆 者雖然使用Shapiro的討論,但是筆者不一定贊成Shapiro在相關法哲學上的主張, 例如法與道德分離命題等等。這個關鍵主張之支持與否不影響此處的討論。此外, Shapiro在2002年的《牛津法理學與法哲學手冊》(The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一書中的「權威」(“Authority”) 這個辭條中,亦使 用了決策模型與侷限模型來說明,但具體例子不一樣。筆者在此先對於這部分的說明 擱下不論。有興趣者請參考Shapiro (2002: 415-430)。最後是,Shapiro針對法律如 何創造實踐差異的兩種模型的說明在其2011 年出版的《合法性》(Legality) 一書中 並未見到相關說明,這倒是令筆者非常好奇。一種可能的理由是,Legality在某個意 義上是Shapiro運用行動哲學要拓展的新領域,或許他不認為實踐差異命題是一個需 要在其計畫理論中被討論的主題。關於最後這一點仍舊有待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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