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5202

196 歐美研究 law)。簡單來說,就是法律如何對於行動者的實踐推理產生差異。 過去英美法哲學在這個部分有豐富的討論,筆者在此將簡單說明 Scott Shapiro (1998) 的研究,闡述法律如何創造實踐差異的兩種模 型。24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地方是,本文所指的高效率執法機制所 促成行動者的行動改變是指對於一般公民而言,並未觸及到適用法 律的官員。25 (一) 法律造成實踐差異的兩種模型:決策模型與侷限模型 法律可以影響行動者的實踐推理,法哲學一般稱之為「實踐差 異命題」(Practical Difference Thesis)。26 實踐差異命題認為,法律 若具有規範性,則法律必須要能夠對於人的實踐推理產生影響,法 律規則可以影響實踐推理意味著法律規則可以指引行動 (或行為), 24 一般在ALI 的分析之上多著重AI 如何對於法律體系既有的價值與權利產生影響或傷 害,我們可以說這是權利中心的討論。權利固然是當代法律的一個重要保障對象,筆 者承認此類討論的重要性,但是筆者認為我們同時也要關注到高效率執法機制的可 能影響,更精確地說是關注到高效率執法機制對於規則遵循行動 (rule-followed actions) 的影響,因為有一種可能性:ALI 並未侵害法律主體的基本權利,也沒有持續 地進行監控,但是其高效率執法的特色卻會造成行動者在衡量行動理據時的重要改 變,而這個改變將會損及法律的核心價值,筆者將在下一個部分說明這種可能性。 25 感謝審查人指出這個本文在分析上沒有明白闡述的前提。本文在思考關於遵守法律 與否的理據結構時的確是以一般公民為探討對象,經由審查人提醒,發現到適用於執 行法律的官員的實踐判斷很可能跟一般人有非常不一樣的結構。由於文章篇幅所限, 這個部分筆者僅能暫且忽略。以下本文所闡述的因果結構圖都是以一般公民為設想 對象。 26 關於實踐差異命題,從理據論角度的中文細緻討論,請參考王鵬翔 (2012: 221-230) 。 據筆者知悉,中文學界較早提及的應該是顏厥安 (2006: 61-89) 的文章,其運用這個 概念來說明規範縫隙理論。筆者在此不加以區分王鵬翔所提到的,強與弱的實踐差異 命題的主張,根據王鵬翔從理據論的脈絡界定弱的實踐差異命題是指,法律可以產生 影響行動的規範性理據,而強的實踐差異命題是指法律可以改變既有的理由結構。這 部分的區分很重要,但是不是本文的關切之處,因此僅能存而不論。

RkJQdWJsaXNoZXIy ODg3M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