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195 識),但是它對於執法效率的提升卻有顯著的效果。22 透過上述兩個具體實例,筆者希望指出的是,高效率執法機制 是一個亟需討論的課題,高效率執法機制的目標是將法律規範與其 實現程度的落差 (gap) 給降低甚或是擬合 (fitting),這樣的特色雖 可能被認為是法律的實現,但是ALI 是如何達成這個落差的呢?是 一個需要透過理論思辨而討論的課題。 既然高效率執法機制是要促成行動者的行動改變,那麼一個根 本問題是:法律如何促成行動改變呢?一般來說,社群成員在進行 決策判斷時涉及到的是實踐理性 (practical rationality),實踐推理 涉及到的是我應該做什麼的問題,與此相對的是理論理性 (theoretical rationality)。23 法律與實踐理性的課題在法哲學中有豐富的討 論,其中一個重要主題就是法律的實踐差異 ( practical difference of 22 審查人指出這兩種執法系統都只是確認做出法律判斷的基礎事實是什麼,但是使用 這兩種執法機制並未取代執法機關的決策權限。這是一個深刻的批判。的確在某個意 義上,執法機關仍然握有最終決策權限。但關鍵問題可能是,相較於真人,一個系統 若僅能做到事實認定,其認定事實就沒有判斷權限的行使嗎?筆者在這一點有不同 意見。例子如下:警察甲使用手持測速照相機偵測超速車輛。假設甲看見高速公路上, 中線行駛著一輛時速90公里的砂石車,當時因風大砂石不斷從車旁落下,其砂石車 後的小客車以時速120公里從內側車道快速超車。甲測得小客車的時速為120公里, 也知悉小客車是因為超車而加速。此時,甲可能選擇要不要讓「小客車120 公里的 時速」這個事實成為法律事實,進而開單告發。如果是自動測速照相,「小客車120 公里的時速」就會成為法律事實。在甲的例子中,的確不會說手持測速照相機「取代」 了對於車速是多少的判斷,因為沒有測速機器的輔助,甲根本無法判斷。然而一旦甲 對比於自動測速照相,我們會說要讓何種事實成為法律事實,這裡面有個判斷權限, 而這個判斷權限在自動照相機的例子中是移轉到機器上面。當然,可以進一步討論 「判斷」到底是什麼以及機器是否真的有在進行判斷,但這不是此處的主題。 23 簡單來說,實踐理性涉及到的是行動,理論理性涉及到知識,前者涉及到工具理性, 後者涉及到信念的證成。關於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筆者無法在此加以說明,但基本上哲 學家認為維持這兩者之間的區分是有必要的。例如艾莎.威克福斯 (Asa Wikforss) (2017/2021: 90-94) 就抱持這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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