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193 讓筆者以幾個實際例子,說明這種高效率執法機制的特色。19 區間測速執法是執法單位在舉發超速的方式之一,主要是將某 車輛「特定兩點的距離」除以「通過兩點距離的時間」所得出的平 均速度。若該平均速度高於法定限速,那麼在計算上可推論該部車 必定有「某個時間點的速度高於法定限速」。為確保區間測速的確 實執行,系統必須要能夠完整且全面的捕捉特定車輛通過兩點的時 間與車輛辨識,以及自動計算該車輛通過特定兩點的平均速度。20 筆者先擱下區間測速的執法設備的適法性議題,而集中在區間 測速的運用如何展現出ALI 高效率執法的一面:它要求特定車輛在 兩點間速度必須由駕駛人控制在法定限速之內。不可否認的,現行 的交通法規下駕駛人的確負有遵守法定限速的義務。然而區間測速 的執行不僅僅是告訴駕駛人必須遵守法定限速,也告知駕駛人在特 定兩點間有時時遵守法定限速的義務。21 這種對於駕駛人遵守法定 19 審查人針對本文所使用的兩個例子 (區間測速與欠稅車輛之偵測) 提出了建設性的 意見,認為這兩種機制著重在事實判定,因此可能不算是法律人工「智慧」系統,例 如它們的運作方式都不具備關聯性預測,所以也沒有智慧可言。審查人在此精確地指 出此類系統的「智慧疑慮」,筆者完全同意。不過,筆者使用這兩個例子主要是說明 高效率執法機制的特色。此外,筆者認為此類執法機制的應用本身雖然是事實判定, 但是其系統設計本身是可以應用人工智慧技術的,因為影像辨識現在非常普遍是透 過機器學習技術進行。也因此,即使僅是事實判定,但是從工程的角度來看,系統也 可以被稱為人工智慧。審查人另外一個關鍵批判是,因為「區間測速與欠稅車輛之辨 識」僅做出事實認定,因此其並未取代執法機關的法律判斷與決策權限。針對這一點 筆者有不同意見,將於下文中說明。 20 在具體運用上區間測速一開始運用在北部的萬里隧道,之後擴展到北宜公路,最後擴 展到全國的運用。 21 可能有人會說,執法單位有舉發的裁量權,因此法定限速之違反並不一定會引發違法 的法律效果。但是這只是將問題延後而已,因為既然裁量權是執法單位所擁有的,執 法單位也可以限縮自身的裁量範圍,或者捨棄裁量。如此一來問題仍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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